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8日讯 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位于晋安区新店镇坂中村的福建拖拉机有限公司部分厂房进行强制腾空、交地。
据了解,2009年12月11日,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与福建拖拉机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土地收购合同》,由前者收购后者名下土地,约定拟交付的土地位于晋安区新店镇坂中村,收购土地总面积202.22亩。协议签订后,福建拖拉机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交地义务。
今年3月2日,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向福州中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法院依法裁定被申请人福建拖拉机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交付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坂中村202.22亩厂区用地(交地标准按双方签订的《土地收购合同》确定)。因被申请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交地义务,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向福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之后,执行法官多次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并提前摸排现场情况,做好细致的现场实施预案,并就相关情况与晋安区政府充分沟通协调。
随即,福州中院派出10名法警、执行干警10名,晋安区法院派法警10名、执行干警5名,晋安区政府、新店镇政府均派员协助执行,对该厂区已空置的部分厂房先行执行拆除。同时,对仍滞留厂区的部分人员进行动员处置以保障后续执行顺利。
(记者 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