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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宣判3起毒品犯罪案件007民声资讯网 多人制毒、贩毒被判死刑_江西

  人民网南昌6月25日电 (时雨)25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3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多人因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被判死刑。

  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被告人邓某军被判死刑

  2016年1月份,被告人邓某军与被告人龚某杰商量合伙制造、贩卖毒品,由邓某军取得毒品货源及制造毒品,龚某杰负责贩卖并提供场地。之后,邓某军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半成品及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龚某杰,并在龚某杰的租住屋内对甲基苯丙胺半成品进行加工提纯,龚某杰安排被告人蒋某龙、张某二人来帮忙。在成功制作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品后,邓某军等四人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侦查机关同时在该租住屋内及邓某军、龚某杰、蒋某龙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600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9.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157.8克及2.9克棕色粉末状物(经鉴定,含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

  2016年1月2日,被告人吴某辉根据邓某军的指使,从上线处取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4条(约2.8万粒)后,将毒品夹藏在电器内通过物流从昆明寄到南昌,由邓某军和龚某杰取走并带至龚某杰的出租屋。后公安机关在该出租屋内查获可疑红色片剂状物946.7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6年3月初,吴某辉根据邓某军的指使,从上线处取得甲基苯丙胺片剂10包,因邓某军被抓获,该批毒品未能寄出。公安机关抓获吴某辉时一并查获该批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1332.5克。

  南昌中院经审理后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邓某军死刑;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辉无期徒刑;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蒋某龙有期徒刑十三年;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各被告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至一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罚金人民币6万元不等。

  李某等七人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主犯判死刑

  2017年6月中旬,被告人李某联系被告人邱某宝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后,邱某宝在福建龙岩市从上线处购买了5000克甲基苯丙胺,并与邱某华、丘某生携带该批毒品到南昌贩卖给李某。李某随后将其中约2000克卖给邹某。后李某正在将其中约500克卖给仲某君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期间,李某为逃避打击将约2000克毒品从卫生间冲走。案发后,侦查机关将上述邱某宝等五人及被李某派去车上取电子称的周某抓获,并扣押从邹某身上、周某车上、李某租住的宾馆房间内、仲某君布袋内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53.35克、甲基苯丙胺3333.19克。

  2016年4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本人或伙同他人先后将16克甲基苯丙胺、496.78克甲基苯丙胺类毒品,通过班车司机或亲自从南昌运至安徽省安庆市等地贩卖。公安机关在抓获李某时从其暂住地查获甲基苯丙胺类毒品3.5克。

  南昌中院经审理后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邱某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邹某、仲某君无期徒刑;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邱某华、丘某生有期徒刑十五年;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各被告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至五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人民币7万元不等。

  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三人被判十五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

  2017年2月14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南昌县一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褚某虎及其情人晏某平,并当场在该出租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537克,在被告人晏某平租赁的汽车和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14.3克,在褚某虎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8.30克、甲基苯丙胺1.68克。在西湖区一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褚某虎另一情人孙某,并当场在该出租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584.2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8.7克。

  南昌中院经审理后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判处褚某虎等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三年不等,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至6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