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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病拒绝加班 灰槌 传送门之主可否作为辞退理由|加班|劳动者|工会

2017-07-12 南平市 加班   劳动者   工会

冷女士:去年我到一家线缆公司工作,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上周二快下班的时候,车间主任突然通知我们需要加4个小时的班。在场的其他同事表示没有意见,我因身体不适,没有同意加班,到了下班时间便离开了。第2天我去上班时,却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依据是《职工手册》中关于“不服从领导,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请问,我因身体不适拒绝加班属于不服从领导吗?公司可以以此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吗?

钟金凤(南平市建阳区法院法官):冷女士,您好!公司的这一做法显然是违法的。休息权是自然人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属于基本人权的范围。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这家线缆公司在正常生产经营状况下,并没有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却一次性要求职工加班4小时,违反了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规定。公司如果强行要求职工加班,职工是有权拒绝的,这不但不属于“不服从领导”,而是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不得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本报记者 汤仙念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