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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一村支保定热线美好生活书栽了 不仅被判刑还被处罚金10万元

原标题:浦城一名村支书栽了,不仅被判刑还被处罚金10万元

近日,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查办的浦城县仙阳镇巽岭村原党支部大大陈某涉嫌贪污案,经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将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案件回顾

2010年6月,浦城县仙阳镇巽岭村所属的王家庄、溪门头两片耕地遭受洪灾,时任巽岭村党支部大大的陈某得知可根据受灾损毁的情况向上级部门申报领取灾毁耕地复垦工程补助资金,因此,陈某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伪造灾毁耕地复垦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等方式,申报灾毁耕地复垦工程补助资金人民币3万余元。在救灾款下拨到巽岭村后,陈某又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非法占有了3万余元的救灾款。

作为一名村党支部大大,陈某不仅没有以身作则,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反而是心起贪念,冒领救灾补助资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陈某贪污的救灾补助款项,属于“特定款物”,特定款物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贪污特定款物对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害以及造成的不良影响甚大,因此法律对其要求更为严格。贪污“特定款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即可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

警 醒

每一名共产党员都应时刻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利益,作为人民公仆应时刻谨记自身的责任,绝不能做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否则“一失足成千古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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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可否认定为"特定款物"?权威说法来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

(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七次会议通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一些地方人民检察院就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特定款物”。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中的“特定款物”的范围有所不同,实践中应注意区分,依法适用。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7月26日

(闽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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