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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女子庞妍姘与人同居生孩子 竟被要求还彩礼

都说相知容易相恋难, 相恋容易相守难。经历柴米油盐的平淡,才有相扶到老的决心。而当爱情在平淡的相守中一点点的,被柴米油盐的琐碎消逝殆尽后 ———他们选择了分离。

日前,霞浦法院受理一起要求返还彩礼的婚约财产纠纷,因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故判决驳回郑某诉请陈某向其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案例

郑某、陈某于2013年认识并同居生活,于2014年生育儿子陈某某。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举办婚礼,未领取结婚证。2016年陈某与郑某分居,并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书》,确定儿子陈某某由郑某抚养。双方按民俗结婚时,郑某向陈某给付彩礼折合人民币135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郑某是否需要返还陈某因缔结婚约给予的彩礼等钱财物?如需返还,应当返还多少?

对簿公堂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

郑某、陈某虽未领取结婚证,但已经同居生活3年多,并生育子女,郑某所给付的彩礼,有别于双方仅有婚约关系的情形,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情形。双方举办婚礼时,部分彩礼被用于购买男方金饰和添置男方结婚衣物,事实客观存在,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共同生育儿子,生育费用及陈某产后恢复费用、生活支出等均需花费,剩余彩礼已转为共同生活所用。结合双方变卖金饰和欠下债务的事实,陈某关于该135000元的彩礼已全部用于共同生活的主张合理,予以采纳。郑某诉请返还135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故判决不予以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