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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政府出台《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保定热线美好生活》

2017-05-09 宁德市
(原标题:宁德市政府出台《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体系,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提高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6〕10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按闽委发〔2016〕10号文件要求,全面建立和实施法律顾问制度。2017年底前,市政府工作部门必须全面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符合本单位工作需要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模式,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二、责任主体和工作机构(一)责任主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责任主体。(二)工作机构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市、县(市、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工作机构。2、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是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法律顾问工作的工作机构。3、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原则上由各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承担;没有法制工作机构的,由各单位指定的工作机构承担。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法律顾问工作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三、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为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及机构设置情况,自行确定首席法律顾问人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调整、充实法制机构力量,使法制机构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真正发挥主体作用。市直各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任一定数量的法学专家和律师担任本单位的兼职法律顾问,充实法律顾问工作队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中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公司律师办公室。四、聘任法律顾问的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近二年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审判机关的司法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五)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五、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政府法律顾问,坚持以事前防患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主要负责或者参与办理下列法律事务:(一)对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或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提供法律意见;(二)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研究论证和评估;(三)参与重大经济项目、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的谈判,以及有关合同(协议)的草拟、审查;(四)参与国企改制、国企破产清算等重大经济活动;(五)参与疑难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论证;(六)对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处置进行法律论证;(七)对重大、疑难的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赔偿、信访等案件进行研究和处理;参与本级政府、部门的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调解、执行等法律事务;(八)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业务培训;(九)向单位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就单位行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十)办理政府、部门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六、工作要求(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和工作平台。要适应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正常开展。(二)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可参照《宁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符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流程、工作报告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应有的作用。(三)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保障。各地各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法学专家和社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要为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保证其获得和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及相关费用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及其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可以提出本级政府、本部门聘用人选方案,法律专家作为聘用人选的应当征求所在单位意见,执业律师作为聘用人选的应当征求司法行政部门意见,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选聘,报本级政府、本部门批准后聘任。本级人民政府聘任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政府部门聘任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七、考核监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度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时,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评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情况。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本意见要求,有序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宁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供稿)

(原标题:宁德市政府出台《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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