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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卖房拒绝鲍文反应序列过户 法院判决限期办理|过户|卖房|法院

2018-07-25 莆田市 过户   卖房   法院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5日讯   买房人依约履行购房合同,支付定金和购房款后,卖房人不配合办理不动产产权证和过户手续。沟通十年未果,买房人诉至莆田涵江法院。

2009年1月19日,莆田涵江李某与黄某俩夫妻将自有的拆迁安置房卖给王某,并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李某、黄某将属其拆迁安置一套房产转让给王某所有。王某应在房屋买卖公证手续办妥之日将转让金35万元付给李某夫妇。其余2万元购房款,在房屋过户手续办妥之日付清。李某夫妇必须积极配合王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提供有关单、证等”。

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向李某、黄某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尔后,又支付合同项下的购房款35万元。同日,李某、黄某向王某交付上述房屋。王某居住使用至今,已近十年之久,但李某夫妇始终未协助王某办理房屋的不动产产权证,也未协助王某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这可急坏了王某,多次沟通无效,王某只好向涵江法院起诉。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黄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诚信履行。王某依约向李某、黄某支付定金及合同项下的购房款,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李某、黄某已向王某交付涉案房屋,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故李某、黄某应在符合办证的条件下协助王某办理讼争房屋的过户手续并登记于王某的名下。

近日,涵江法院依法判决,李某、黄某应在符合办证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王某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并登记于王某名下。

(记者 陈琦 见习记者 余晶 通讯员 许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