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26日讯 “我曾经也是村委会的干部,每年向村民宣传森林防火,告诫村民森林火灾的危害,想不到,现在退休的我竟然犯如此低级的错误,我对不起政府!对不起家人!”10月24日,莆田涵江75岁的王某谈起之前犯的错误懊恼不已。
今年4月,王某与家人在涵江区白沙镇某村山上祭坟,离开时未将自己点燃的烛火熄灭,随后烛火引燃杂草,火势迅速蔓延,引发森林火灾,后经当地村镇干部群众的全力扑救,森林火灾方才扑灭。经鉴定,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80余亩,其中防护林地面积40余亩,经济林地面积20余亩,用材林地面积10余亩,经济损失2万余元。
受理该案后,涵江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吴春沂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讯问了王某,审查了案件事实和证据,与森林公安民警实地查看案发现场,核查着火点、林地烧毁情况。
与此同时,吴春沂对王某进行法制教育,宣传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考虑王某年纪较大,家庭经济困难,遂动员其子女帮助王某对被烧毁林地补种树木。通过多次沟通,王某和其子女表示愿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随后,根据涵江区法院、涵江区检察院、涵江公安分局、涵江区司法局、涵江区农业局《关于在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机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吴春沂联系区林业局、区森林公安,共同研究确定修复地点、制订修复方案、提供补植技术指导、检查验收等问题,达成合理的生态修复意见,保障之后的补植工作顺利进行。
在得到被害单位同意后,吴春沂促成王某与被害单位村委会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协议中明确修复期限、技术要求、检查复查验收和法律责任,确保生态修复工作落实。
鉴于王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其年满75周岁,且自愿与受害方签订植树协议,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该院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如今,王某和子女补种的植物已经成活了。王某感到欣慰的同时,也对检察官充满感激。
王某一案是涵江区检察院首例“火烧山”案签订生态修复协议案件。
近年来,涵江区检察院在生态检察工作中,专门成立生态办案组,确立了“捕、诉、监、防”一体化的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模式,主动靠前、主动作为,实现了办案模式由书面审查向书面审查与主动调查复核相结合的转变,监督方式由事后、被动监督向同步、主动监督的转变,工作重心由严惩犯罪向打防并举的转变,建立了专业化生态环境检察官亲历性办案模式,为保护生态提供了样本。
(本报记者 陈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