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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已有22名受侵害未成年人监护权成功转移|未成年人|监护权|监护慧眼神探加好友人

  中青在线北京6月1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 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共同编写的《中国儿童政策进步指数报告2017》(以下简称报告)今天在京发布。

  报告披露,2014年12月下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公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意见》激活了我国现行《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撤销失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权,这项沉睡了近30年的法律制度,建立了未成年人监护行政监督与司法裁判的对接机制,核心内容是通过法律程序剥夺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意见》以列举加兜底条款的形式,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具体情形,被申请人有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报告披露,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2起未成年人监护权国家干预的成功案例,申请撤销失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权的主体是地方民政部门,以及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

  2014年9月,福建省仙游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了一个母亲对亲生儿子的监护人资格,将孩子从家庭暴力阴影中解救出来。这也是《意见》实施前,未成年人的监护权被撤销的唯一案例。

  《意见》实施后,此类成功案例2015年有4起,2016年有11起,2017年上半年有6起。

  报告披露,22起案例中,未成年人原来监护人的监护权被撤销后,法院判决18起案例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4起案例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从儿童监护权转移后安置情况来看,22起案件中,至少有6起未成年人安排进入“类家庭”环境中,充分考虑了儿童身心发展需要。

  福建仙游案中,当地村民委员会以托管方式,委托莆田SOS儿童村代为照顾被监护儿童。广西贺州案中,法院判决指定被监护儿童的舅舅为监护人,将儿童安排进入亲人家庭寄养。江苏徐州案中,民政机关采取家庭寄养、补贴等方式将被监护儿童安置进入家庭寄养,法院选派法官定期探望。广东深圳案、四川泸州案、海南琼海案也都将儿童安置在家庭寄养。

  从社会力量参与角度来看,22起案件中,至少有11起由儿童社工机构和专业人员介入,为儿童提供心理辅导和安全评估。福建仙游案中,莆田市阳光青少年事务服务中心派专职心理咨询工作人员长期跟进儿童的行为习惯,促进其尽快融入正常生活。湖南长沙案中,当地检察院设立了数万元的成长基金,用于帮助未成年少女支付学业费用,早日走出阴霾。江苏徐州案、四川泸州案等案例中,当地社工组织也介入进来,为儿童提供心理辅导,参与儿童安排方案的制定。可见,地方落实未成年人监护权国家干预制度取得实质性进展,民政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承担了重要监护职责。(国内时事部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