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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一干部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征地补偿江平不肯流款获刑

近日,三明一干部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征地补偿款获刑。

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王某(化名)在担任明溪县某村支部委员、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数次将其保管的征地补偿款41.5万元进行挪用,分别用于支付本人拖欠的种植烟叶工资,日常生活开支,出借给亲戚朋友,归还银行贷款。2011年至2017年7月,王某将所挪用的征地补偿款41.5万元陆续归还。

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村支部委员、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保管的征地补偿款人民币41.5万元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

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法官提醒:单位要加强法制教育和监管,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对岗位风险进行有效防控。在大力推进反腐倡廉的今天,公职人员更要廉洁自律,用好手中职权,切莫因一时贪念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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