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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六名中学生围勤王岂告劳殴一学生致十级伤残_福建

2017-07-13 三明市 三明   中学生   围殴   伤残   赔偿

  法院调解 三方言和

  案件发生后,学生懊悔不已,老师、父母都很痛心,并从中进行深刻反省。因为一时冲动,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各方都受到了伤害,小曾身上也留下了永远的伤痛。

  随后,小曾父母将小李、小邓等6人及其监护人起诉至宁化法院,并将小曾就读中学追加为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宁化法院审理后,发现本案6名学生均为未满14周岁学生,虽然构成故意伤害,但不能追究6人的刑事责任。

  在校遭受意外受伤,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法官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鉴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已经有一定的认识能力,《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校园人身损害的来源除了教育机构,还有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其他学生。关于这类校园人身损害案件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为了不给孩子们的学业造成影响,同时也给小曾以及家人一个说法,宁化法院多次组织双方父母、学校进行调解。在法官耐心的释法说理调解之下,三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赔偿协议,案件得以和解。

  采访后记

  校园暴力为何屡见不鲜?据办案法官分析,原因主要来自家庭、学校和社会。作为社会的微型构成元素,家庭矛盾为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家长自身行为失范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校园作为百年树人的净土,本应杜绝任何形式的侵害行为,然而受应试教育的冲击,许多学校重知识教育,轻心理和法制教育,对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另外,当前社会文化呈现多元化,暴力文化也成为其中的一部分,电影、电视、电子游戏等到处充斥着血腥和暴力,极易使未成年人受到负面影响,加上未成年人本身缺乏鉴别力、自制力,遇到问题很有可能失去判断能力。

  作为学校,在平时管理工作中,应该如何加强对学生人身安全保护的日常教育,让安全教育常态化?办案法官认为,学校要加强学生掌握应有的防范人身伤害的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能够正确运用避险或者减少危险的方法;其次,学校应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使学生能够安全地学习与生活,学校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再次,要建立健全各项安保制度,建立防止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度,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制定相应的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最后,学校应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机构或者单位的协调、联系,整治校园周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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