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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古桥村委会集体决议砍树 因无证采伐村主任获刑|古桥|林木|村欧酷塔尔主任

2017-04-29 三明市 古桥   林木   村主任

  正义网三明4月27日电(通讯员吴凯 陈春蕾)为村里修古桥,本是为民办实事,但是要依法办事,否则将受到法律惩罚。近日,经福建省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董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沙县高砂镇某村有一座古桥,系省级保护文物,因长期风吹雨淋,木制的柱子及横梁开始朽化,眼见着省级保护文物就要被损毁,该村组织人员对该桥梁进行修缮。在修缮的过程中,需要粗壮、坚固的老木头做原材料,想到某山场的杉木种植时间比较久,木头比较老,刚好可以用来修桥。2016年5月30日,村主任董某某便牵头组织召开村民委员会扩大会议,会议研究决定到该山场砍伐林木用于维修古桥。2016年7月下旬,董某某在明知未办理该山场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指派村民到山场内砍伐杉木用于古桥维修工程。经鉴定,被采伐杉木78株,立木蓄积29.4492立方米。 

  本案中采伐林木一事经过村民委员会扩大会议研究决定,村委会是否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检察官说,根据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7]1号),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董某某作为村主任,召开村民委员会扩大会议,研究到山场采伐林木用于桥梁维修,并代表村里管理桥梁维修事宜,会后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指派村民上山采伐,其应当作为直接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董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村民对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虽然采伐一事经过村民委员会扩大会议研究决定,但其无证采伐违反了法律规定,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