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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事法院发传授武功 阿曼尼散兵布审判白皮书和年度典型案例

  台海网6月25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朱忠宝/文 陶小莫/漫画)

  轮船触礁燃油泄漏,造成大面积水域污染,肇事船东下落不明,298名受害渔民的损失谁赔?两艘巨轮碰撞,损失上千万元,责任谁来承担?

  近日,厦门海事法院发布2017年海事审判白皮书,并公布一批年度典型案例。导报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17年厦门海事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651件,其中新收3086件(同比增长36.5%),结案3141件(同比增长51%),结案数增幅大幅高于收案数增幅,结案数近年来首次超过收案数。从案由看,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海上货物运输纠纷类案件都大幅下降,但是,债权登记、债权确权等类型案件迅猛增长。

  典型案例1

  燃油泄漏,美国财团赔近2000万

  轮船燃油泄漏,船东下落不明,损失谁来承担?近日,厦门海事法院发布了这起典型案例,最终,经过法官的努力,纠纷得到圆满解决,轮船的保险人、一美国保险财团主动从境外汇入近2000万元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用以支付损害赔偿。

  2014年7月23日,图瓦卢籍“安娜”(ANA)轮在福建省罗源湾水域触礁搁浅,船上燃油大量泄漏,造成当地水域污染。福州百洋恒丰公司等清污单位受海事局指派出动船舶、物资、设备等开展清防污应急处置作业。

  美国的水质保险财团为该轮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因“安娜”轮船东下落不明、无从联系,百洋恒丰公司等两家清污企业、298名当地受害渔民先后对水质保险财团提起诉讼,提出6729万元的清防污费用和近7000万元的海产养殖污染损害索赔。

  厦门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水质保险财团在诉讼中申请设立了数额为1877万多元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两家清污企业和当地养殖场等298名油污事故受害养殖户申请了债权登记。

  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和分配方案。法院对和解协议和分配方案予以确认,并据此执行发放了款项。同时,法院案外进一步引导和帮助渔民申请国家油污基金补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美国财团为何主动赔偿?

  法官说,本案的难点在于,被告水质保险财团是美国设立的非法人保险组织,在中国境内无人员、无机构、无业务、无财产。如何让被告接受中国法院管辖并承担责任,让受害人的损失依法获得救济,对中国法官的智慧提出了考验。

  受理案件后,厦门海事法院法官主动与被告联系,告知案件情况,敦促其作为国际海上保险人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对被告保险财团有关燃油污染损害责任国际公约、中国海商法和中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若干技术规则的疑问都及时给予了明确的指引。由于被告是美国社团,在当地没有社团登记的要求,如何办理应诉身份确认和授权委托手续的问题,法院予以合理考虑,灵活安排,合理放宽了准备手续的时限。一系列做法充分展现了中国司法的公信力和亲和力。最终,被告不仅接受中国法院管辖出庭应诉,而且主动从境外汇入近2000万元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用以支付损害赔偿,并在法院主持下,与众多原告达成了和解。

  典型案例2

  两艘巨轮碰撞,损失千万责任谁担?

  两艘巨轮碰撞,损失千万责任谁担?这一案件,历经一审判决、二审改判、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近日最终尘埃落定。

  经查,2011年8月,力鹏公司所属“力鹏1”轮装载186只集装箱由广州开往上海,中海公司所属“碧华山”轮运输40086吨铁矿从宁波北仑港开往常州。两船最终在上海外高桥航道发生碰撞。碰撞后,两轮接触约5分钟后脱开,“力鹏1”轮右倾约10°,主辅机停车,未破损进水。但是,后来因“力鹏1”舱内集装箱系固不当发生倒塌,该轮右倾角度不断加大,最终慢慢沉没。

  事后,海事部门作出调查报告,认定“碧华山”轮承担事故主责,“力鹏1”轮承担次要责任。

  因此,力鹏公司等原告认为,“碧华山”轮应承担80%的事故过错责任,故起诉请求判令中海公司赔偿2300余万元,并从“碧华山”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优先受偿等。

  但是,中海公司认为,“力鹏1”轮沉没的最主要原因不是碰撞事故,而是该轮船舶结构缺陷、船舶积载不当、船舶货物系固不当、船员打压载水时误操作、船舶应急措施不当、救助不当等,该轮应承担70%的碰撞责任。中海公司还反诉要求力鹏公司赔偿损失约128万元。

  厦门海事法院一审认为,“碧华山”轮和“力鹏1”轮对碰撞事故本身分别承担60%、40%责任。但是,“力鹏1”轮的沉没,除碰撞所致右倾之外,还加入了该轮本身集装箱系固不当等因素,故就该船沉没而言,“碧华山”轮与“力鹏1”轮应分别承担40%、60%责任。本案海事赔偿限额适用于本、反诉请求相互抵销后的差额。因此判决中海公司赔偿819万多元损失及利息。

  法官说法

  碰撞过失更大不一定赔更多

  法官说,本案的亮点在于两船发生碰撞后,碰撞过失的责任比例与碰撞导致的损失的责任比例不同,打破了碰撞过失比例即赔偿比例的观念定势。

  一般情况下,船舶发生碰撞后,由此导致的船货损失都是按照碰撞责任比例来承担。但本案中,碰撞虽然主要责任在于“碧华山”轮,但是由于“力鹏1”轮内集装箱系固不当,导致发生碰撞后,集装箱倒塌移位,对该轮恢复正浮产生反作用,使该轮继续右倾而后沉没。本案全面分析“力鹏1”轮沉没的主要原因,最终认定集装箱系固不当也是该轮最终沉没的原因,进而对损失承担比例准确加以界定。

(台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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