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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租金优惠比例提高到3t骨大佐0%

原标题:租金优惠比例提高到30%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经修订后正式施行

▲在建的公租房后吴公寓

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统一装修,承租人不得擅自进行二次装修,租金优惠比例由20%提高到30%。昨日,导报记者获悉,新修订的《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多次研究讨论,已由厦门市政府正式印发实施。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

《管理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进行统一装修”,让公共租赁住房做到经济实用,但是,“承租人(包括租赁对象、单位)不得擅自进行二次装修”。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企业可以依据租赁合同约定依法处理并追究违约责任。

另外,为支持厦门市人才发展战略,加强厦门市人才住房保障力度,《管理办法》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对象中的“各类引进人才”调整为“各类人才”。也就是说,在厦无住房的各类人才均可申请。

准入退出机制更完善

《管理办法》对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退出流程予以进一步规范,如本市户籍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的程序增加了提交自愿腾退优惠政策性住房的承诺书;单位集体申请的程序增加了通过公开摇号产生单位选房顺序号的方式;增加了承租人租赁期间拥有期房暂不具备入住条件的过渡居住条款等。

租金优惠比例提高到30%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金优惠制度,此次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租金优惠比例由按市场租金标准的20%调整为30%,与目前单位集体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优惠比例一致。同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每年评估测算一次,在租赁合同期内市场租赁标准不作调整,续签租赁合同时的租金按续签时执行的市场租金标准计取。

建立统一信息管理平台

《管理办法》要求运营企业建立一体化信息管理系统,形成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动态信息管理数据库,实现信息发布、房源管理、租后管理等业务流程的网络化管理。通过该信息系统,市级运营企业可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贯彻落实“五公开”要求,即政策信息公开、房源信息公开、分配信息公开、租赁信息公开、租后监管公开,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管理在阳光下运行。

此次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要求,区级、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统一的房源数据管理、统一的合同系统管理,便于房源需求分析、统计,完善申请人信息的查重管理,避免申请人多头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确保将各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真正符合条件且有需求的群体。

导报记者 沈华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