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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消费者怒告假“维修中心”:手机故障越修越清穿之花妖耿氏严重_福建

  厦门网讯 据海峡导报报道 小张到“苹果维修店”修手机,花了1000元维修费后,手机故障却比以前更严重了。事后,小张才了解到自己去的是一家假的“苹果官方维修中心”。

  为此,小张状告维修公司,要求“退一赔三”。小张起诉说,被告维修公司假冒苹果官方维修中心,进行虚假宣传及欺诈,应返还维修费1000元,并按维修费的三倍支付3000元赔偿。

  然而,被告维修公司却说,被告公司虽然在宣传时使用了苹果图形标志,但目的“只是为了向消费者表明自己有维修苹果手机的业务范围”,并非意在误导与欺骗消费者。所以,不存在欺诈,不应当赔偿。

  遭遇假的苹果维修店,能否要求“退一赔三”?近日,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因为“假维修”引发的索赔案。

  1遭遇进了假“维修中心”,故障越修越严重

  原告小张起诉说,他是因自己的苹果手机“主板漏电,耗电自动关机”,到被告维修公司的店面维修手机,该店面显示名称为“i-Phone的图形标志+苹果客户维修中心”。

  当天,维修公司为小张更换一套电源IC芯片并收取小张维修费1000元。小张在手机维修后第三天发现问题更加严重,便产生了怀疑。

  随后,小张查刷卡账单时发现,维修公司真实的名字为“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但是,该公司的店堂广告显示名称为“iPhone的图形标志+苹果客户维修中心”。此外,维修公司网站名称为“苹果(厦门)维修服务中心”,网站界面显示“中国(厦门)苹果客户服务中心”,并有“温馨提示:为了您的权益,本公司厦门维修服务网点在××大厦2楼,其他地方均不是”。

  而且,在与维修公司网络客服对话中,小张得到“这里是厦门的苹果客户维修中心”的回复,并被告知“这边是有专业检测机器的”。

  小张说,自己因维修公司的欺骗及误导才选择在其店面维修手机,维修公司假冒苹果授权的维修中心,进行虚假宣传,严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2焦点是否构成欺诈,要不要“退一赔三”?

  近日,厦门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这起因假冒维修中心引发的索赔案。

  在庭审现场,双方围绕维修公司是否构成欺诈展开激烈辩论。小张认为,维修公司构成欺诈,必须“退一赔三”。他说:“维修公司采用苹果客户维修点名称代替公司真实名称,还用苹果图形商标作为其公司商标,彻头彻尾将自己伪装成苹果公司官方维修点。我是在被维修公司误导后,误以为其是苹果公司官方维修点,才与其订立维修合同。”

  小张还说:“我是事后在苹果官网上查询,才知道维修公司不是苹果公司官方维修点,但维修公司自始至终都在向我隐瞒这个事实。”

  因此,小张坚持认为:“维修公司已经构成欺诈,依法应当‘退一赔三’,希望法院支持我的请求!”

  对此,被告维修公司却有不同看法。维修公司认为,其在店面大堂、网站等宣传时使用了苹果图形标志,目的是向消费者表明其为苹果手机专业的维修网点,并非意在误导与欺骗消费者。维修公司维修网点曾被冒充、误认地址,所以在网站中标注本公司厦门维修服务网点在××大厦2楼,其他地方均不是。

  另外,维修公司说,该公司有维修保修期服务,但小张没有向维修公司主张过保修权利。

  维修公司还强调:“一审判决之后,我们就把公司招牌中‘苹果’两个字和‘苹果’图案都去掉了,我们没有欺诈的意图。”

  3判决假维修属欺诈,应当“退一赔三”!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维修公司在其店面内布置内容为“iPhone的图形标志+苹果客户维修中心”的大幅店堂广告,其网站名称为“苹果(厦门)维修服务中心”,且网站界面显示“中国(厦门)苹果客户服务中心”并详细注明“服务地址”,还有“温馨提示:为了您的权益,本公司厦门维修服务网点在××大厦2楼,其他地方均不是”。

  维修公司的上述宣传,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维修公司就是苹果公司在厦门授权维修点或客户服务中心。

  而且,在小张与维修公司网络客服对话中,当小张问:“你们是苹果公司官方授权的维修中心是吧?”客服并未对小张的询问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而是回答“这里是厦门的苹果客户维修中心”;当小张进一步表示“需要到苹果公司授权的维修点才有专业检测机器”,客服回复“这边是有专业检测机器的”,该回复亦足以让消费者产生维修公司是苹果公司授权维修点的误解。

  最终,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终审认为,被告维修公司在未取得苹果公司维修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店面、网站上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已构成欺诈。因此,维修公司应当“退一赔三”,即返还小张维修费用1000元,并赔偿维修费用的三倍3000元。

  法官说法

  不诚信经营行为,必将受到严惩!

  商家是否构成欺诈,法院如何认定?对此,本案二审法官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称的欺诈,是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案中,维修公司的店面布置及网站宣传,已经足以让消费者引起误解,误认为其为苹果公司授权的维修点;在消费者明确提问其是否是苹果公司官方授权的维修中心时,维修公司网络客服的回答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维修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是显而易见的。

  法官表示,人无诚信不立、业无诚信不兴、国无诚信不强,任何不诚信的经营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相关案例

  网店欺诈消费者被判“退一赔三”

  明明是一个桌椅套装,网店却要拆开来卖,把原配物件说成是“专享大礼包”,还忽悠说“有买有送”。近日,消费者黄先生为此状告商家,要求“退一赔三”。

  2017年4月2日,黄先生向天猫某网店支付1元,参加了该店的一个促销活动。该活动称:“1元提前预订抢特权送豪礼(送价值88元原装椅套、价值388元读书架、价值288元护眼台灯)更省钱。”

  次日,黄先生向该店支付了1360元,购买一份“可升降儿童学习桌椅套装”。店方在宣传中说,该商品原价格为“2580元”。

  收货后,黄先生通过查看商家网页“产品信息”、咨询商家客服人员,并对比不同型号学习桌,发现“价值388元读书架”是学习桌的原配物,并非商家宣称的赠送品。为此,黄先生将该店告上法庭。

  近日,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店家在向黄先生销售“可升降儿童学习桌椅套装”时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店家应当“退一赔三”,即退还黄先生货款1360元,并赔偿4080元。

  律师说法

  哪些情况,消费者能三倍索赔?

  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陈奇斌律师:根据我国消法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给予赔偿(食品类按十倍赔偿)。《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了具体的欺诈行为。例如: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消费者维权举证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证明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证据,如购货发票、服务票据、合同文件等。二是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三是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单据等。因此,消费者平时购物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保留好购物小票、发票等。

  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厦法宣/文陶小莫/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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