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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浒传》中的法律案件为例,浅析宋代证据制度的一些特点

以历史知识去解读历史故事,来点有料,有趣味的解读。

从古代的证据制度中,寻找可以借鉴的传统文化

做事情要讲究证据,这是自古以来就有的司法认知,在很多案件中,证据甚至决定了整个案情的判断,最近几年,随着先进侦查技术的增多,寻找证据的方式更准确,很多过去审判的错案被揪出,对司法机构的公信力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究竟是何种原因导致过去冤假错案不断发生,并非一句两句话就能够说得清楚的,但是有一点必须承认的是,一直以来证据制度不完善是重要的因素。

以《水浒传》中的法律案件为例,浅析宋代证据制度的一些特点

以《水浒传》中的法律案件为例,浅析宋代证据制度的一些特点

清政府被推翻后,民国政府开始向西方先进国家学习他们的证据制度,使得我国的证据制度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步,改革开放后,再次对西方国家的证据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然而,因为我国司法程序及诉讼制度与西方存在根本性的差异,因此,并不能完全照搬照抄他们的证据制度。

直到现在也没有完全解决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证据问题,如何能够找到一条彻底解决现代司法过程中证据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在陷入迟滞的时候,我想我们是否可以从古代历史的证据制度中吸取一些经验教训,得到一些启示呢?

本文以《水浒传》为背景,讲解一下宋朝的证据制度,严谨一点来说《水浒传》成书于元末明初,里面讲述的很多有关社会、法律层面的内容都是取自元朝时期,似乎用宋朝的历史知识去解读会存在一些偏差。

以《水浒传》中的法律案件为例,浅析宋代证据制度的一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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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水浒传》却是人们了解古代社会生活的重要文学名著,里面的很多人物形象早已深入人心,我用水浒中为人熟知的实例进行解读,相信会让大家更了解宋代甚至整个古代的历史。

宋代时期在证据制度方面相比于以前的朝代,在言词证据,实物证据上都有很大的进步。

宋代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重视

中国古代判案绝对是一个技术活,只不过在宋朝之前,限于人力和技术的阻碍,想要断案很多时候都靠察言观色,高明的审判官员往往通过犯罪嫌疑人的情绪来断案,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高超的技术断案。

在喜剧《九品芝麻官》中,包龙星最后审判常威的时候,就是依靠欺诈的时候逼迫常威说漏嘴,最终破案。

以《水浒传》中的法律案件为例,浅析宋代证据制度的一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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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种过于主观的判案形式,终究是存在诸多问题。

在宋朝时期,因为科学技术有了飞跃式的发展,很多先进的技术都被用于案件当中,这为司法实践中提供足够的证据奠定了基础,因此在宋代的司法实践中,尤其重视证据。

没有证据的案件是不可能受理的。

武松在得知武大被人害死后,在取得了何九叔和郓哥的人证、物证到官府报官的时候,知县因为收了西门庆的贿赂而不愿审理此案。

知县的说法是:“捉奸见双,捉贼见赃, 杀人见伤。”“经目之事,犹恐未真;背後之言,岂能全信?”然而,知县拒受理此案也是因为武松证据不足,当时主管刑事案件的狱吏又补充道:“但凡人命之事,须要尸、伤、 病、物、踪,——五件俱全,方可推问得。”

由此可见宋代对证据的重视,在没有证据的情况,很多案件根本没有办法结案,就像武松这个案件,你没有足够的证据,知县老爷都不给你开堂。

以《水浒传》中的法律案件为例,浅析宋代证据制度的一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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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体现了宋代司法实践中的审慎性原则,尤其害怕判错案,所以极其谨慎,在刑事案件中必须找到凶器和尸首等相关物证才能定案;在民事案件中,也必须以契照为主。在《水浒传》中的很多凶杀血案中,官府必须找到杀人凶手和凶器及被害人尸首后才能定案。

可以对证人进行拷问的取证方式

在上一篇文章中,纵横以武松杀潘金莲为例,浅析了古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其中,郓哥作为跟随武大郎去捉奸的重要证人,武松前去找他到官府作证的时候,郓哥说了一句:“只是一件, 我的老爹六十岁没人养赡,我却难相伴你们吃官司耍。”

看过水浒的都知道,郓哥跟这个案件是没有多大关系,不过是陪武大去捉奸而已,就这样一个小小的证人,可以说对整个案件没有决定性的作用一个人,竟然说了一句,要打官司,我先要安排好自己父亲的养老。

以《水浒传》中的法律案件为例,浅析宋代证据制度的一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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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说郓哥是一个特别奸的一个人,其实郓哥的担心并无道理,武松给了郓哥五两银子,这个时候郓哥心里想道:“这五两银子如何不盘缠得三五个月?便陪待他吃官司也不妨!”

也就是说,在宋代沾惹上官司,很可能要纠缠个三五个月。

宋代时期也很重视言词证据,前面已经说到,古代判案的主观因素性强,到宋朝时期,有时候被告人不招,案件就无法结案。

在审判宋江的时候,宋江也是招供:“不合于前年秋间,典赡到阎婆惜为妾。为因不良,一时恃酒,争论斗殴,致被误杀身死,一向避罪在逃。今蒙缉捕到官,取勘前情,所供甘罪无词。“知县听闻十分高兴,且叫收禁牢里监候,这个案件就可以完结了。

在武松杀人案升堂的时候,先是王婆说了供词,才继续进行,到东平府的时候:“四家邻舍,指证明白。又唤过何九叔、郓哥,都取了明白供状。”

为何郓哥会害怕经官呢?《宋刑统》规定:诬告人者反坐,所诬属流以下罪,则视前人已拷未拷而决定反坐罪之等级。也就是在询问证人的时候,是可以拷问的。

以《水浒传》中的法律案件为例,浅析宋代证据制度的一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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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做法,虽然也很多弊端,但是却加强了证人证词的真实性,避免了虚假证据的出现。

在《宋刑统》中规定“众证定罪”,“称众者,三人以上,明证其事,始合定罪,违者以故失论”。“若三人证实,三人证虚,是名疑罪”。三个证人以上,甚至可以定罪,而三个证人同时证明无罪,最后这个人就没有坐实犯罪。

宋代物证的法律效力高过言词证据

除了言词证据外,宋代时期更加注重物证,实际上物证才是宋代司法实践中相比于前代更为突出的地方。

一般而言物证包括物品、痕迹和由人的身体构成的实物证据。宋时的物证称为“赃”、“物”,有时泛指的“证”、“证会”也包含物证。

南宋法学家郑克在《折狱龟鉴》中写道:“证以人,或容伪焉,故前后令莫能决;证以物,必得实焉,故盗者始服。“

以《水浒传》中的法律案件为例,浅析宋代证据制度的一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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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宋代断案的时候十分重视口供,但是在宋朝时期,更加强调“人证物证具在”,并且在物证确凿的情况下,即使没有口供,也可以根据这个进行定罪。

《宋刑统》规定:“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由此可见,在这里物证的作用是超过口供的。

在高太尉陷害林冲的案子中,先是卖刀给林冲,然后又骗林冲到白虎堂,林冲是的教头不过是军中小吏,自然没有见过这种场面,因此拿着宝刀就来到了白虎堂。最后判决林冲的时候以“手执利刃,故入节堂,欲杀本官”,这个时候林冲是不可能招认的,官府却不管那一套,擅闯白虎堂有可能是按照军中的法律来看,没有代表性。

武松孟州被张都监陷害的时候,也是先搜武松的房里有没有赃物,最终找到一二百两赃物,武松必然不肯承认,“武松大叫冤屈,那里肯容他分说。众军汉扛了赃物,将武松送到机密房里收管了。”

以《水浒传》中的法律案件为例,浅析宋代证据制度的一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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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宋代的司法活动中,物证逐渐成为比口供更具效力的东西。

在《水浒传》涉及的诸多的凶杀案件,官府如若要定罪,则须寻到凶手,既要犯罪嫌疑人的亲口供述,还得找到相关的作案工具,被害人的尸体等等。

本文作者:史论纵横(今日头条)

原文链接:http://www.toutiao.com/a669034238038350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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