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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福安一男子致人重伤同心结上桂枝香被判刑7年 系累犯

原标题:宁德福安一男子致人重伤被判刑,系累犯!

被告人毛某某曾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7月刑满释放。2016年11月,被告人毛某某来到福安市城北街道棠旺街被害人郭某某所摆的牛肉摊位前,扔下五十元现金并拿起该摊位上的一把切肉刀准备离开时,被郭某某制止,被告人毛某某即持该把切肉刀捅伤郭某某大腿、手臂、臀部等部位。同日15时许,福安市公安局在福安市潭头镇汾洋村往太逢村的乡村公路边抓获被告人毛某某。经福安市公安局法医学伤情鉴定,郭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 。

2017年4月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福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持械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被告人在2007年因抢劫罪被判刑有期徒刑,故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持械伤害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期间,应予以折抵刑期。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毛某亮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福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