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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湖里区:为自贸区妻子必知健德堂建设提供精准法治服务|检察官|自贸区|检察室

  

  厦门市湖里区检察院自贸区检察室的检察官走访东渡海关。林少宁 摄

  

  厦门市湖里区检察院自贸区检察室的检察官走访东渡海关。林少宁 摄

  

  东渡海关的官员为检察官讲解海关情况。林少宁 摄

  

  自贸区检察室的检察官与东渡海关的有关人员召开座谈会。林少宁 摄

  

  贝莱胜电子(厦门)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为检察官讲解公司生产情况。林少宁 摄

  

  检察官为贝莱胜电子(厦门)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发放法治小册子。林少宁 摄

  正义网厦门6月23日电(见习记者 单鸽)塔吊、船舶、集装箱……蓝天下,各色摆放整齐的集装箱、移动的塔吊、进港的船舶、不时经过的飞机构成了东渡海关独特的风景。

  6月21日下午,记者跟随厦门市湖里区派驻自贸区检察室的检察官们一起来到了东渡海关和厦门市自贸区,探索厦门市自贸区建设发展的情况。

  检察室是服务自贸区的前沿“窗口”

  据介绍,东渡海关是目前厦门市最大的海关,厦门港一年的集装箱量大概在970万标箱,东渡码头就占据了三分之一。而这里,是自贸区检察室的检察官们经常走访的地点之一。

  “我们先后走访了自贸区管委会、自贸区法庭、海关、税务等部门,基本建立起了与自贸区各职能部门的联络人和联系会议制度。”厦门市湖里区检察院自贸区检察室负责人陈明明向记者介绍说。

  作为联络的对象,厦门市东渡海关工作人员有绝对的发言权。当记者问“派驻检察室后检察官如何与海关对接”时,东渡海关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建立了一系列联系制度,通过座谈、信息交流、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等方式,一起服务自贸区的建设。”

  他表示,检察院和海关相互之间不仅仅只是信息的交流,检察官还会定期的为海关提供一些廉政和执法上的帮助。“比如说我们会一起召开廉政教育活动,邀请检察官过来开廉政讲座,我们还会跟随检察官一起参观廉政教育基地,这些都能促进我们海关人员对司法的认识,对廉政的认识。”

  当问起他对派驻检察室最深的感受时,他向记者表示:“这个举措非常好,对我们的工作有积极推动作用。”

  参观完东渡海关,记者与检察官还有海关工作人员一起来到了位于自贸区内的贝莱胜电子(厦门)有限公司,参观该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为他们解决法律上的疑惑,并为员工分发了法治宣传小册子。

  “以前我们总觉得检察官离我们很遥远,现在他们来到我们身边让我们深切地感受到,其实他们的工作和我们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而且当我们需要的时候,他们就在我们身边。”贝莱胜电子(厦门)有限公司物流经理明利元深有感触地说。

  主动融入和协同服务“一带一路”

  厦门市湖里区检察院自贸区检察室经福建省检察院审批,于2016年1月7日正式挂牌成立。陈明明介绍说:“自贸区检察室是厦门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自贸区建设的前沿窗口。”

  记者了解到,成立后的自贸区检察室检察官的职责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主动与自贸区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接,协助办理自贸区内的刑事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配合开展自贸区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开展相关领域犯罪预防,以及开展自贸区检察调研,参与自贸区规章制度的制定,并提出检察建议。

  新形势下政府职能的转变,对自贸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检察室的工作中突出检察属性,找准市场自治的法律需求,理清国家管制的法律红线,更为精准地将检察职能与服务自贸区建设结合起来,是目前自贸区检察室工作的重点。

  “为此,我们认为服务自贸区工作大局,应当坚持检察工作的法律属性,有所作为。”

  陈明明接着解释说:“有所作为,就是要深刻认识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的重大意义,勇于作为,善于作为,积极主动地承担责任,发挥好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的职能作用。”

  2015年以来,派驻自贸区检察室共审查批捕涉自贸区湖里片区刑事犯罪嫌疑人25件26人,不捕6人,审查起诉35人;侦办职务犯罪案件11件11人,涉案金额近2000万。

  而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派驻检察室的职能时,既要尊重司法规则,强化平等保护,也要审慎应对冲突。“因此,检察机关还要精准对接市场自治的法治需求,正确把握‘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内涵,为自贸区改革发展留够空间,为自贸区创新发展提供机会。”陈明明继续解释说。

  对于“一带一路”建设来说,自贸区是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重要平台,对推动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身处检察执法办案一线的检察干警,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今后我们将全力以赴,以钉钉子的精神履职尽责。”陈明明充满信心地说道。

  下一步,厦门市湖里区检察院将进一步通过主动融入和协同的方式,更好地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积极应对营造自贸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履行好检察法律监督职责。